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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先将仝革飞杀害,欺骗医生死者是刚执行完死刑的人员。几位医生随即摘取了仝革飞的器官,并付给王朝阳1.48万元。这几位医生在返回途中觉得不对劲,在打电话给领导通报情况后,决定报警。随后警方抓获了王朝阳。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巨额利润诱使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就在2011年,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三名医护人员在非法实施活体肾脏移植手术时被河北霸州警方当场抓获,不到一个月,济南警方又端掉了一个摘肾的黑诊所,一名躺在手术台上已经打了麻醉正准备接受摘肾手术的供体被当场救下。近年来的一些案例还表明,一些曾经的受害供体后来逐渐演变为黑市交易中的组织者。“尽管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医学实践已经远远走在世界前列,但对器官移植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却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直接导致人体器官移植在我国某些地方被滥用,犯罪频发。”刘长秋呼吁,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项犯罪。我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然而直至2007年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且规定的是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当事双方按交易额的1至8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的组织或个人,由于法律上的空白,相当一段时间,各地只能以非法经营罪量刑,非法经营罪主要指的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与买卖人体器官的社会危害不可同日而语。“这有一个弊端,套用非法经营罪,某种意义上已经承认了人体器官是商品。”刘长秋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增的罪名弥补了此前的空白,不过刘长秋认为还需要细化,惩处力度还要增加,如何制定科学而理性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使所有从器官移植这项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被限定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内,而客观上又不对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带来阻碍,以应对人体器官滥用以及器官移植犯罪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已经成为立法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他对器官移植犯罪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进行了细分,建议增设“器官移植罪”,并在其中明确设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走私人体器官罪”、“非法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服务罪”、“商业存储人体器官罪”、“骗取他人身体器官罪”、“强制摘取他人身体器官罪”、“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采摘器官事故罪”、“非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罪”以及“非法组织医生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罪”等罪名。“如此可有效防范并打击各种由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得逞的关键还在医务工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刘长秋认为必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制约。此外,已有案例表明,一些医疗机构将经营场所出租给民营机构,打着所谓男性泌尿的幌子从事器官移植非法活动,这些同样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医院周边一直以来都有发放肾脏买卖广告的社会人员,在网络上也有类似广告。刘长秋介绍,在一些国家,只要你发布这样的广告或者为这类广告提供载体就会被视为犯罪,加以惩处。他认为有必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作为专门研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专家,刘长秋也无法估算出目前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数据,但他提供了一个思路:尸捐在国内绝对是一个各家媒体争报的新闻,但每年见诸报端的屈指可数,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近万例移植手术,这还不包括眼角膜手术。“你可以想见这当中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体通过中介等途径甚至在医院的指点下找到并不符合移植条例规定的活捐供体后,往往都会给医院提供伪造的亲属关系证明,而一些医院则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医院的这种行为,不少人给予善意理解,认为这是出于救死扶伤的考虑,不过刘长秋觉得主要还是利益驱使,“手术费高昂不谈,术后恢复要长期服药,也是一笔大的开支。”刘长秋认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光从法律上对器官买卖“堵”并不能简单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体系,也就是“疏”,被公认为才是改变器官移植乱象的根本出路。这里的器官捐赠主要是指尸捐,造成我国百万人口捐献率只有0.03的局面除了人们的观念抵触外,没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器捐体系也是一个主因。为了解决严重的器官匮乏,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2009年8月启动建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试点后来扩展至全国16个省市。2011年4月,全国160多家拥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开始试点“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同年4月13日,首例利用该系统分配的器官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成功完成,卫生部表示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国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未来所有捐赠器官必须进入系统,如果医院没有把器官放进系统分配,就是违规。与之配合,卫生部还在全国建立了包括这个分配共享系统与肝肾心肺注册系统、中国人体器官移植职业医师注册系统、非本源移植随访上报系统、违法违规器官获取与移植举报系统在内的八大系统,相互联系,目的是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督网络。这一系列举措被认为有利于推动我国器捐事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比如仍有器官未被放进分配与共享系统。2011年4月,卫生部又启动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的说法,心死亡器官捐献成功与否关系到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兴衰成败。脑死亡器官捐献简称“DBD”,心死亡器官捐献简称“DCD”,作为第三方机构,中国红十字会被委托负责器官捐献组织工作,红十字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为器捐体系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专门的机构和队伍,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也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修法计划。刘长秋分析,尽管DBD更适合器官移植,而DCD供体由于已无心肺功能,再加上家属一般出于情感,对器捐配合不够,以至于供体器官热缺血时间过长甚至错过黄金时间导致移植风险增加甚至失败,但DBD目前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缺乏根基。这是因为在临床中,很多医生没有脑死亡的诊断经验,而且,确实有宣布脑死亡后又苏醒的案例,因此即便在日本,虽然法律允许脑死亡移植,但仍以可控性DCD为主。可控制性DCD指有计划地终止潜在捐献者的呼吸机给氧,使心脏缺氧而停搏,残余脑细胞彻底失活,等待死亡发生。院方可准确记录撤除心肺支持的时间,准确记录热缺血时间。因此,可控性DCD,是移植的较好选择。对于DCD试点,身为上海市红十字志愿者之一的刘长秋作出了好评,“通俗一点讲,医院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器官就在自己医院,通过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兼职志愿者主动对家属或病人进行宣传,更为及时有效地获取器官。”不过,他也担心尽管有人体器官移植分配与共享系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难以避免医生主导,导致系统在关系面前失效。建立公平的器捐体系是促进器捐的关键,这个公平包含多重含义,首先,器官捐献在我国主要来自贫穷或弱势群体,虽然法律禁止非法买卖,但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出于鼓励更多人加入器捐行列的考虑,都有必要加强器捐救助,保障捐献家庭应有的权益与尊严。比如,今年春节期间,20岁的湖北女孩黄圆圆在深圳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其父忍痛将女儿的器官捐献出来,救活了5个病人,其中就包括一个28岁的尿毒症患者,但其家庭却因为救治黄圆圆背负了7万多元的债务,最后还是通过慈善组织与民间募捐的方式解决了这个家庭的尴尬。在类似事例中,多是由社会慈善力量完成对捐助家庭的救助,然而政策依托被认为才是根本。在目前的DCD试点中,一事一议的救助方式正在尝试,但救助标准有待研究,以免变相鼓励非法买卖的嫌疑。公平的另一个含义便是器官捐献后能够公平使用,而非被关系户拿走,甚至被“旅游移植”的境外人士获取,旅游移植在中国曾火热一时,曾经成为国外患者救命之所的天津第一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2006年时创造出一年完成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就占到了一半以上。卫生部对这一现象加以规范,要求器官移植应优先满足中国公民。除此以外,一些专家还研究了国际上已有的一些经验鼓励器官捐赠,比如西班牙实行“假定同意”的器官捐赠制度,有效地保证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捐献者,除非你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美国大部分州则采用了领取驾照时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如纽约州即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可在申领驾照或驾照延期申请表时,签字成为器官捐献者。不过,这些做法依照中国目前的国情显然很难短时间内推行,何况即便在美国,花费40年并耗费巨资的背景下,百万人口捐献率也才达到26,仍未解决器官紧张问题。刘长秋呼吁,人们不要对器官移植给予过高期望,不应该希望完全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人类的生命问题。“要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要明白这在目前就是一个绝症,找得到合法供体更好,找不到也要坦然面对生死。”他对包括出卖子宫、肾脏在内的行为深表忧虑,“底线是一点点突破的,一旦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价值体系遭到瓦解,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秩序就会崩溃。”到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输家。(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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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照片吸引过路人围观3月20日,(沈阳)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事件】太原街公示小偷照片3月20日,在太原街时尚地下百盛出口和转盘出口,各贴出了一张彩色照片警示板。记者看到,警示板近一人多高,上面公布了经常出没太原街一些商场的惯偷照片和前科劣迹,这些人都曾被警方多次打击处理。并且还醒目地写着黑色大字:太原警务区刑侦中队提醒市民,进入繁华商业街请您保护好随身携带物品,严防被盗。警示板引起了不少人的围观,好奇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也有。当天下午,一名网友将警示板的照片贴在微博上,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议论。【争论一】这样做好吗?我赞成:为民所想,拍手叫好@知识点:为震慑和防范小偷,民警想出了这个招数,看来他们真替群众着想了,真下工夫了,而不是等丢完东西后再破案。我认为,预防比打击更重要,不要等群众受伤了,再去打击处理,为警方的创举拍手叫好!@作家李柯:早该这样了,认清那些小偷的样子,提醒大家不被偷,警察挺聪明,办法也不错。我反对:感觉怪怪的大学教师李伟:小偷确实应受警方惩处,不过将他们如此公之于众,感觉不太好,有些怪怪的。【争论二】这种方法有效果吗?我赞成:小偷确实不敢来了商场保安:这样做就是让大家都盯着这些小偷,起防范和威慑作用,自从警示板贴出后,这几天小偷也的确少多了。不光是警示板上的小偷,就是隐藏得很深的惯偷,也不敢或者不愿来了。@小00凉:我觉得可以,这些人实在太可恨了,恨不得把他们抓到判死刑。没丢过东西的人永远不知道小偷是多么的可恨,也体会不到丢东西人的那种心情,恨死这些小偷了。我反对:应该给人家改正的机会@GYH-翰:就算…也不可以这么弄吧?这根本就是不给人家日后改过的机会,有点过了。@浮云上一灰机:如果这些人都是被通缉或在抓捕中的人员,是无碍的,不然就应该是侵犯人权了。【争论三】这样做合法吗?我反对:小偷也有肖像、名誉权@猛喝一大口:我认为小偷也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印制人家相片公示,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作为市民,我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高兴,但是站在公平角度,我却认为做法不妥,对小偷是不公平的,小偷也有人格尊严。我赞成:贴照片警示群众不违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振革律师: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群众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按照某些人的理论,电视上拍摄小偷的行窃过程也是违法了? 公安部在全国张贴通缉令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电视台在路上拍新闻,随意播了某些路人的视频,那也是侵犯肖像权了?”(沈阳晚报 崔平 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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